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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54号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阳县鳌××镇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3月17日以被告曹××已经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平阳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文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