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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与严×、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严×,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465-1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严×。被告: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严×、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严×、肖××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67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肖××银行存款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67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67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