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丝××司与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丝××司,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902号原告:上××丝××司。住所地:上虞市梁湖××区。身份代码:73202760-4。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丝××司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的银行存款105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坚 昕审判员 阮XX审判员王海庆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瑜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