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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麟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经亲友调解,双方自愿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