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麟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36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以后,经亲友调解,双方自愿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