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顔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顔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刘海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余江县黄庄乡兰岭村马槽坞组14号。被告:顔东,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花街镇顔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顔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于2009年3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员 施 美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