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海波与顔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顔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刘海波,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余江县黄庄乡兰岭村马槽坞组14号。被告:顔东,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花街镇顔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波与被告顔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波于2009年3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审 判 员  施 美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