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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郁××与欧文斯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欧文斯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16号原告郁××。被告欧文斯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半路××号。法定代表人han××。本院在审理原告郁××诉被告欧文斯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郁××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郁××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