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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有限公司与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有限公司,王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732号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益乐路叉口。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