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栖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杜晓晨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晓晨;吕晓燕;吕新远;刘彩素;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栖执字第227号 申请执行人杜晓晨,农民。 申请执行人吕晓燕,农民。 申请执行人吕新远,学生。 申请执行人刘彩素,农民。 被执行人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栖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村北的房屋西九间(原小学用房);依法公开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杜晓晨以13300.00元的价格竟买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栖霞市蛇窝泊镇泥沟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九间房屋归买受人杜晓晨所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彩波 执行员  隋连海 执行员  徐福洲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元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