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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17号原告曾××。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3月19日以被告马××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曾××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曾××负担。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饶冬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