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阿朗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联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阿朗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联佳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385号原告陕西阿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588号十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孙存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宁,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被告陕西联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恒荣,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东段金桂苑商住楼甲段一层。法定代表人邵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斌,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刚,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阿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联佳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三棵树超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阿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5元。审 判 长 师 敏审 判 员 石丽屏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