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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容器厂与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容器厂,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容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车商××用房*******号。法定代表人房×。上诉人嘉兴××容器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容器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