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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与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何××。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励××租赁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在判决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7元,由原告何××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荣根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继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