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烟台××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04号原告烟台××司。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