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江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烟台××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304号原告烟台××司。法定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