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号原告: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顾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