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号原告: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顾保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