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牛××务××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牛××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760号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生态产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被告四川××牛××务××司,住所地四川省××岸科××业××东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受理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牛××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牛××务××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协议约定的“未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在法律规定的约定管辖范围,且由于未违约方未经法院认定目前尚不明确,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中虽有“未违约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解决纠纷”之约定,但因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何方为违约方目前尚不明确,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川××牛××务××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