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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林××,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33号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车站路××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