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林××,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33号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车站路××大厦。法定代表人:胡××。被告:林××。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元,减半收取7250元,由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