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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李坤、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王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坤,农民。2005年10月因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农民。2008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坤、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坤、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李坤为了索取被害人吴斌在赌场里向其二人借的高利贷人民币20000元,在嘉善县魏塘镇金碧辉煌包厢内让吴斌写下一张28000元的借条后,被告人王某、李坤又将吴斌带至魏塘镇油车新村王某的租房内,限制吴斌人身自由至当晚22时许。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坤、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斌陈述,证人吴美华、闵辉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查询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坤、王某为索要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李坤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坤、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4月1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