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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与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被告: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中××号。法定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