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与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甲。被告: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中××号。法定代表人: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华××文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97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