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冀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薄荷寨村委会、王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薄荷寨村委会;王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冀民监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薄荷寨村委会,住所地北戴河区北宁路。法定代表人董秀玲,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义,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无业,住北戴河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薄荷寨村委会(以下简称小薄荷寨村委会)与王义砖厂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0日作出(2006)秦民四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6月18日,小薄荷寨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小薄荷寨村委会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砖厂集体物资清单”上所列砖厂设备王义大部分未返还,双方也未就设备返还达成协议,以欠缴电费抵扣回填土的证据不足,应判决王义返还设备,交纳电费;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将承租物品去向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违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张志加、李永春证言,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少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