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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钱××、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钱××,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林××。被告:钱××。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为与被告钱××、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钱××、杨××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绿 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华(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