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阳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杨五十与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十,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杨五十。被告: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村代李湾1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方辉,系湖北劳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高庙工业国3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方辉,系湖北劳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十与被告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病于2009年2月24日死亡,其妻刘国芳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且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五十负担。审判长 吴勇胜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姚 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