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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阳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杨五十与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十,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阳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杨五十。被告: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铁桥村代李湾1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方辉,系湖北劳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高庙工业国3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方辉,系湖北劳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十与被告武汉市日用化妆品工业公司、武汉老马入和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病于2009年2月24日死亡,其妻刘国芳系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且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五十负担。审判长  吴勇胜审判员  熊 敏审判员  姚 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