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蔡湘之与张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湘之,张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77号原告:蔡湘之,居民,住常山县天马镇白马路126号。被告:张拥军,农民,住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湘之诉被告张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以双方在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拥军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湘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拥军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湘之撤回对被告张拥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湘之承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