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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茅甲、余姚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茅甲,余姚市××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被告:茅甲。被告:余姚市××场,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家园村。法定代表人:茅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茅甲、余姚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茅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茅甲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晓波审 判 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章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