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与茅甲、余姚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茅甲,余姚市××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02号原告: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被告:茅甲。被告:余姚市××场,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家园村。法定代表人:茅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茅甲、余姚市××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茅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对被告茅甲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晓波审 判 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章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