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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怀刑初字第07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子新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子新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78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子新,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子新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子新窜至本村南湖地里,谎称本村村民支立平家在该地里栽种的树是自家叔叔所有,将33棵树木交他人采伐并出卖,被告人胡子新获赃款1460元后逃跑。怀远县造林站鉴定:被盗伐33棵树木的立方数为5.0675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子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盗树木清单、抓获经过、怀远县村镇建筑工程许可证、本院(2004)怀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赵某1、赵某2、胡某、支某的证言,失主支立平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怀远县造林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胡子新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胡子新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子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7日起至2010年5月26日止;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季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