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本溪市××××有限公司与杭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有限公司,杭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369号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区××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被告:杭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蔡×。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6.5元,由原告本溪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炼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满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