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丰民初字第5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名称
严福生与严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严福生;严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丰民初字第5289号原告严福生,男,汉族,1947年3月28日出生,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高地派出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严彬,男,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北京长征高科技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严福生与被告严彬腾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映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福生、被告严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福生诉称,被告严彬系我儿子,长期居住在我单位分给我的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40栋50单元2号(以下简称万源西里2号房)承租房里,后他自己买了一套住房。现因我住房紧张,曾经与严彬商量借前述承租房居住,严彬不同意。特诉请判决被告严彬将我承租的房屋腾空退还给我使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严彬答辩称,万源西里2号房确系我父亲即原告严福生承租的公房,被告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被告母亲去世后,原告于1991年再婚。1993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矛盾,但被告从未去影响过原告的生活,且尽了赡养义务。被告自己确实买了一套1居室的商品房(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头路灵秀山庄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58㎡,被告请了岳母帮忙照看刚1岁的孩子,被告则两边房屋居住。原告除万源西里2号房外,原告还有另外一套2居室的承租房,不存在居住困难的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严福生与被告严彬系父子关系,原告严福生系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六营门3栋1单元3号(2居室,使用面积40㎡,以下简称六营门3号)、万源西里2号(1间,约17㎡)的承租人。严福生承租万源西里2号房后,严彬即在该房内居住至今。因严彬之母去世,严福生于1991年再婚,夫妻2人及其妻的一儿一女共同居住在六营门3号房内。1993年起,原、被告开始发生矛盾。原告严福生因其妻的儿女已成年、六营门3号房居住拥挤,于2008年开始要求被告严彬将万源西里2号房腾空交还给自己使用,严彬以自己有权在此居住为由,不同意腾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严福生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住房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严福生作为万源西里2号房的承租人,有合法使用承租房屋的权利;被告严彬作为原告严福生之子此前长期居住此房并无不当。现原告严福生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妻子及子女4人居住的六营门3号房屋仅2居室,且使用面积仅40㎡,确实存在居住困难;被告严彬现已成年,已购买了商品房,有腾出万源西里2号房另行居住的条件。原告严福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符合现实居住情况,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四十栋五十单元二号腾出交给原告严福生使用。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严彬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映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