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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4号原告:刘甲。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刘乙。委托代理人:郑××。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