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与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44号原告:李×。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于2009年2月17日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