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与新昌××××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新昌××××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5号原告: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县××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祝××。委托代理人:陈甲。被告:新昌××××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县××星街××头村。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南明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昌××××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新昌县农业担保××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议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650元减半收取12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825元。由原告新昌××××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