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岐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岐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赵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6年在青化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在经济上、生活上百般虐待,温饱都得不到保障,稍不如意,被告对原告就拳脚相加,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无奈与2003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陪嫁物归原告所有,由被告付给原告生活困难帮助款5000元整,本案诉讼费双方共担。本院认为,本院审结的祁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案,(2006)岐民一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赵某某这次起诉属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红社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