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玉琴与叶善三、高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琴,叶善三,高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潘玉琴(又名泮玉琴),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西青塘村青兴街130号,身份证号332627197812040765。被告叶善三,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70-1号,身份证号332627195503020219。被告高连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70-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与被告叶善三、高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玉琴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