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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玉琴与叶善三、高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琴,叶善三,高连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潘玉琴(又名泮玉琴),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西青塘村青兴街130号,身份证号332627197812040765。被告叶善三,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70-1号,身份证号332627195503020219。被告高连珠,港镇城关上段村城南北路70-1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与被告叶善三、高连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玉琴负担。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