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吴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与白××、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白××,胡××,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住所地湖州市××。代表人:顾××。委托代理人:施××。被告:白××。被告:胡××。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与被告白××、被告胡××、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元,由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妙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