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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51862-6)。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法定代表人:徐爱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达洪、李荣强,均系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471620)。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静,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彩虹庄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浙XX联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