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与元××、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0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元××。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元××、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