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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与元××、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元××,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506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元××。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元××、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