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叶××、陈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叶××,陈乙,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甲。被告叶××。被告陈乙。被告朱×。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甲与被告叶××、陈永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