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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甲与叶××、陈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叶××,陈乙,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1012号原告陈甲。被告叶××。被告陈乙。被告朱×。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甲与被告叶××、陈永根、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