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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