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61号原告王××。被告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应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