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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玲与刘建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玲,刘建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赵玉玲,女,193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坚,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群虎,陕西检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利,男,5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玲与刘建利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玲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玲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赵玉玲减半负担200元。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