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东、黄桂琴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伟东,黄桂琴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531-1号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楼新天。委托代理人:翁月红。委托代理人:丁群伟。被告:杨伟东,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宾虹路996号西7幢1单元402室。被告:黄桂琴,省抚州市资溪县马头山镇镇属机关镇政府人民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伟东、黄桂琴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金华市新世纪花园7幢1单元45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金房权婺字第0011355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国用2004第6-65525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伟东、黄桂琴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金华市新世纪花园7幢1单元45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金房权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金市国用2004第6-655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陈章元人民陪审员 陈兴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飞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