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为与被申请人上海禹凌与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为与被申请人上海禹凌,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96号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环城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何敏捷,该海事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全忠、岳林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宝路578号1409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为与被申请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同时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禁止被申请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海凌3”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0万元担保,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海事局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限制被申请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转让、抵押、光船租赁其所有的“海凌3”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上海禹凌船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或者其他可靠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志 庆审判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张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晓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