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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莫甲等与莫乙、郑乙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莫甲,杨××,莫乙,郑乙,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郑甲。原告:莫甲。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盛××。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莫乙。被告:郑乙。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莫甲、杨××为与被告莫乙、郑乙、朱××合伙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莫甲、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甲、莫甲、杨××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 翁 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建燕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拟稿:当事人份翁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8份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36号原告:郑甲。原告:莫甲。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盛××。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莫乙。被告:郑乙。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莫甲、杨××为与被告莫乙、郑乙、朱××合伙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莫甲、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郑甲、莫甲、杨××减半负担40元。审判员翁羽二о0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沈建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