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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海宁××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15号原告:陈××。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