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海宁××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15号原告:陈××。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海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