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92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金 叶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磊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