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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与青田县××汽车装饰美容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青田县××汽车装饰美容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3-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住宅区书××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华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青田县××汽车装饰美容店,住所地浙江省××××号。经营者: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与被告青田县××汽车装饰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汽车用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