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德彪与华伦慧、杨军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彪,华伦慧,杨军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30号原告杜德彪,经商,乌市大陈镇甘山村外木椟。委托代理人胡光明。被告华伦慧,经商,乌市大陈镇湖山村97号。被告杨军娉,经商,乌市大陈镇湖山村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彪诉被告华伦慧、杨军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彪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