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建均与虞廷金、吴青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均,虞廷金,吴青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52-2号原告童建均,经商,住诸暨市草塔镇大房村93号。被告虞廷金,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被告吴青俊,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西山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均诉被告虞廷金、吴青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建均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建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人民币7170元,由原告童建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