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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市吉达汽车修理厂与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吉达汽车修理厂,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8号原告:绍兴市吉达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78880435-3)。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王家庄村庙前。投资人:徐爱芳,厂长。委托代理人:胡张友。被告: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03510)。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沈家畈。法定代表人:金才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世雄,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吉达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绍兴花为媒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吉达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