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中富木业厂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中富木业厂,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57号原告:嘉善县中富木业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北暑村。投资人:冯富根,厂长。委托代理人:郑伟平,浙江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沈德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中富木业厂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中富木业厂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中富木业厂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中富木业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