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张××。被告:章××。原告杨××为与被告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星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原告杨××与被告张××、章××系邻村居住和朋友关系,被告张××、章××系夫妻关系。被告张××以做生意和家庭用款需要为由,分别于2007年6月15日、8月9日、9月2日、9月19日四次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张××亲笔向原告出具四张借条。尔后,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未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居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户籍信息,以证明被告张××、章××系夫妻关系及主体适格的事实。3、领款收据四份,以证明被告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的事实。被告张××辩称,向原告借的钱是我捺六合彩输掉的钱,而且是高利贷,其中2007年9月2日的5万元借款利息是30/天(10000元每天利息30元),其他三张的借款利息是50/天(10000元每天利息50元),原告是六合彩庄家,不是合法借贷应予驳回。被告章××没有答辩,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后本院认定,被告张××、章××系夫妻关系。2007年6月15日至9月19日间,被告张××分四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万元,有被告张××亲笔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张××称,原告是六合彩庄家,上述借款是自己捺六合彩输掉的钱,而且是高利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张××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6万元,有被告张××亲笔出具的四张借条为凭,证据确凿,其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从主张权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章××系夫妻关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章××应承担清偿上述债务的共同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是六合彩庄家,应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诉称欠款不是合法借贷,而且是高利贷,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被告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支付原告杨××借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张××、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星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