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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租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租,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345号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陈××。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0月11日,被告因用车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牌号为浙c×××××号的轿车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4天,日租金为4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押金1000元和租金1200元,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到期后,被告继续租车,并分别于10月22日、10月31日支付租金3000元和2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于2008年11月5日将车辆归还。至此,被告租车25日,应付租金10000元。扣减被告支付的押金和租金计7200元后,被告尚欠租金2800元。另被告在租车期间有一条违章,我公司已代为处理,并缴纳了罚款15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8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0元和罚款150元,合计3510元。在庭审中,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2、车辆交接结算单一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交付车辆义务、被告未付租金等事实。3、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各一份,证明原告代被告缴纳罚款150元。被告陈××未答辩。被告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证据1-2落款处有被告签字确认,且这些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故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并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2008年10月11日,被告因用车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牌号为浙c×××××号的现代越野车租给被告使用;日租金为400元;租赁期限从2008年10月11日起至10月15日止;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均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数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1000元和租金1200元,原告将约定的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事后,被告又分二次向原告支付租金计5000元。2008年11月5日,被告才将车辆归还,实际使用车辆25日,应付租金10000元。扣减被告支付的押金和租金计7200元后,被告尚欠租金2800元。2008年11月4日,被告有一次违法驾驶行为,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代为处理,并缴纳了罚款150元。原告多次催款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内容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承租了车辆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有违法驾驶行为,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除了支付租金外,还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被告现尚欠原告租金2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所欠租金总额的20%计算,即560元。另外,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罚款损失15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00元和违约金560元,合计人民币3360元;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假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罚款损失人民币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雅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