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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松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松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宿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和平常年外出务工,无法查找。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松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查道舟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盛宏 百度搜索“”